为贯彻落实《保险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企业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规范保险企业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企业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企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概述及表决情况等;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包括增(减)资规模、各股东增(减)资金额、增(减)资前后股权结构对照表(上市保险企业披露到5%以上的股东)等;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企业应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有关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决策程序;变更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股份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资金来源声明;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企业参与设立其他保险企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他投资人(非保险企业)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的,由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建设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披露要求的有关行为,经查实后,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