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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涛:保险业企业治理规范任重道远

9月21日,第九届保险企业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企业治理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在济南召开。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企业治理监管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实行力度,改进监管手段,抓好重点措施,持续加强企业治理监管,推动行业企业治理在创新中规范。

“新国十条”发布一年来,改革红利和政策红利不断释放,保险业全面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工作格局已经打开,保险市场在新常态下呈现持续向好的发展态势。今年1月-8月,全国保费收入1.7万亿元,赔付支出5559亿元,行业总资产达到11.3万亿元,保持了比较高的增长速度。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保险业发展交出了一份亮丽的答卷。近年来,保险业不断深化治理改革,加强企业治理监管,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发展活力,为开创行业良好发展局面作出了贡献。

梁涛指出,一年来的保险企业治理及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加强机制建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企业治理报告的通知》,统一企业治理报告模板,将企业治理、内审薪酬等多个报告整合到一个报告中,减少了报告报送数量,减轻了企业负担;合并章程相关审批事项,下发了《关于优化保险企业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简化了审批流程,将涉及章程审批时间缩短了20个工作日,受到了业内广泛好评。

二是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审建设。规范关联交易,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企业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关联交易的范围、比例等进行了明确定义和限制,进一步强化内部审核程序,加强信息披露,切实防范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和风险传递。修订完善了《保险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进一步提高了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引导行业内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激发行业改革活力。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出台了《关于开展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升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筹备期企业治理监管,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险企业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源头上健全企业治理结构。主动应对市场创新,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新兴主体治理。

四是夯实治理监管基础,全面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扎实开展治理报告分析专项工作,完善企业治理问题数据库,加强现场检查力度,认真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企业治理条线专项检查工作。组织编写并出版了《中国保险业企业治理与监管报告》。一年来,企业实行治理监管制度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企业治理监管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进一步增强,企业治理功能作用进一步提升,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已经成为企业健康运行的保障。根据南开大学和中国企业治理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上市企业治理指数”,按行业类比,2014年金融保险业上市企业治理指数继续保持第一。

梁涛强调,要高度重视新常态下进一步深化企业治理改革,加强企业治理监管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定阶段,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保险业也从30多年的高速发展进入转型升级的新阶段。对于保险业的企业治理和监管工作而言,一方面,行业治理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并且水平分化,基础较弱,规范任务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自保企业等新兴机构和业态不断涌现,企业治理改革和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规范与创新的任务并重。加强企业治理工作是适应行业企业治理现状,防范化解风险的需要,是适应金融业竞争格局,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的需要,是顺应国际保险监管趋势,深化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梁涛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扎实开展好下一步企业治理工作。一是明确企业治理监管目标,要保护保单持有人(保险消费者)利益,要保护股东、客户、员工以及国家和社会责任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要防范保险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推动建立企业治理学问理念。加强相关培训,加强政策宣导,组织编写好年度的《保险业企业治理与监管报告》和理论宣传文章。三是加强企业治理制度建设。推动修订《保险法》,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处罚手段;尽快出台《保险企业治理结构评价管理办法》,加强对保险企业治理的分类监管。尽快制定发布《保险企业章程必备条款》,为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提供遵循和参考。四是进一步强化企业治理监管制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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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22  更新时间:2015-09-2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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