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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

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将根据不同情况,由10万元调高至20万元和50万元。另外,航空意外身故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死亡保险金额不计算在死亡保障限额中。

《通知》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企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则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在承保方面,《通知》要求,保险企业对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企业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另外,保险企业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通知》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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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47  更新时间:1974-07-2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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